违章建筑的八种类型

从目前实务出发,拆迁律师总结可以把违建分成如下八种类型:
第一种:确实是违建。即没有经过任何批准,没有任何证件,没有土地证,没有规划证,没有房产证,行为人在某地方盖房子,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告知行为人不能建房,行为人执意建造,这是第一种类型,确确实实的违建。针对这种类型,就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告知行为人所建造的建筑是违法建筑,还可以在媒体上发个公告:该地方的建筑是违建。当然要允许行为人复议、申诉,若复议、申诉期限过了,就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处理。
第二种:原本不是违建,但因为拆迁把它认定成是违建。有一些建筑没有土地许可,当时没有土地机关,怎么办土地证?甚至五六十年代的建筑,任凭一说就变成违建了。没有土地证,没有许可证,也没有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随便找一个没有的证,就被认定成违建了。上述证是后来才有的,行政许可大多数都是90年代以后才有的。本来这个建筑无所谓合法或者违法,即便是违法,没有法律也是可以建造的,也没有要求你去办证,但是要证的时候,他就说你是违建。这是第二种类型,本来不是违建,就是五六十年代盖的房子,那个时候没有证,现在不能盖,而且现在应该有证,但有关部门没有给行为人发证,这种情况,应该进行足额补偿,百分百的补偿,哪怕他没有证!
第三种:客观上是违建,确实缺少相关证件。也不是第二种讲的六七十年代的房子,但是行为人不知道要办这些手续,也没人告知他,有关部门也没有处罚过,甚至有的可能有个土地证之类的,但是严格来讲还缺少一两个证。这种是客观上违法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违法,当事人不知道要办这个证,行政机关又没有告诉他。此情形,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过了两年就不追究,应该给予补偿。  
第四种:当事人违法,政府也违法。本来符合建设许可,可以办理建设许可证的,当事人到政府部门去办理,但不给当事人办,甚至连答复也没有。当事人没办法就建起来了。这种类型下,当事人本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但是因为房子建好了,就没有去诉讼了,也没有办相关证件了。本来是百分之百可以建造的,但是就是办不下来证件。这是典型的政府行为违法导致违建。本来应该发证的他不发,本来应该答复的不予答复。当然这种类型,当事人也是有过错的,但相对来说,政府的责任大一些,政府毕竟知道应该办证的,结果没办证房子就造起来了。对于这种违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当事人去主张权利了,去诉讼了,补偿可能就多一些。
第五种:当事人违建,但是政府默认。当事人确实没有办证,但是因为该地区涉及拆迁了,就被认定为违建了。这种类型,就要找证据。实际上,当事人和政府双方都有过错,当事人要证明“你建了再说”这句活,找到证据就有转机。
第六种:建筑本身是违建的,但是经过买卖到当事人处,经过很长时间没有相关部门处罚,就因为涉及拆迁,就被认定成违建了。这是典型的当事人取得违建所有权的案件。比如:房东把房子建好卖给敬老院院长,敬老院什么手续都办下来了,百十来个老人在那养老,但是没有办土地证。现在土地局说这个是违建,要拆掉。一百多老人怎么办?敬老院损失怎么办?敬老院那么多年都没人要土地证,现在拆迁了要土地证。这种情况下,违建是肯定的,按照违建进行拆迁,但是应该给敬老院补偿。
第七种:棚户区。居住的人都是外省的,没地方居住,就临时搭一个棚子,可能也没办手续,有的办手续没有办齐全,搞棚户区改造,全部认定为违建。这种情况,除非政府当时明令制止了,若果没有制止,少一个证,政府也没告知,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行为人在那盖房子的时候也是经过一两个部门同意的,毕竟任何手续都没有的极少。从人道角度考虑,也应该适当给一些补偿。
第八种:在长沙发生过的一种类型,征收征不到的时候,把当事人的照吊销掉,吊了之后就没证了,没证就真的变成违建了。这种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