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拆违法建筑案

【案件概况】
  李女士是北京丰台人,她于2000年在丰台某地租下一块土地,并在该土地上盖了厂房。2012年底,李女士厂房所在区域因某项目规划需要予以征收,但是双方就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6月,丰台区A乡政府在检查时发现,李女士建设的总面积6000多平米的房屋没有规划审批手续。6月15日,丰台A乡政府对李女士进行了询问调查。
  2013年7月2日,丰台区A乡政府对李女士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李女士于10月8日18时前自行拆除违建,并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拆除,丰台A乡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之后,李女士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建。 2013年10月22日,
  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在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将李女士6000平米的厂房强行拆除。
  厂房被强拆后,李女士多次找到丰台区A乡政府商谈解决此事,但是丰台区A乡政府给出的答复是:“丰台A乡政府只下发过限拆除通知书,但是并未实施过拆除行为”。
  【办案掠影】
 决定先依法请求丰台区某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找到强拆李女士厂房的幕后黑手。但是,丰台区某公安局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只是给出口头答复:“此案属于拆迁纠纷,不在公安局职责范围内”。
  随后,两位拆迁律师指导李女士依法向丰台区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丰台某公安分局迫于压力,终于告知了李女士,拆除其厂房的是北京市丰台区A乡组织实施的,是政府行为。
  确定强拆主体是丰台A乡政府后,两位拆迁律师立即指导李女士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状中清楚的写明,2013年10月22日上午,丰台A乡政府在没有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及催告书,也没有通知李女士到现场的情况下,就强拆了李女士的厂房,拆除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我方认为,丰台A乡政府的强拆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丰台A乡政府的涉案强拆行为违法。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丰台A乡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对于2013年10月22日上午的强制拆除行为,丰台A乡政府也没有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在拆除过程中,丰台A乡政府未制作财物清单,亦未对强制拆除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以上均违反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要求,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2014年7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丰台A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至此,案件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拿到胜诉判决后两位律师并不敢有半点松懈,而是立即向丰台A乡政府快递了律师函,表达了希望和解的意愿。经过两位律师的多番努力,最终李女士与丰台A乡政府在2014年10月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女士也获得了令自己满意的补偿款。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7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在此拆迁律师也提醒大家:“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因此,在房屋遭到强拆时,无论是合法的房屋还是违章建筑,都应及早的咨询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