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关于莱芜菏泽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3〕13号
莱芜、菏泽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莱政字〔2012〕35号、菏价呈发〔20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二、本批复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鲁价费发〔2006〕269号有关莱芜、菏泽市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