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厂房拆迁纠纷

员工房屋改造 老汉诉政府补偿过低

  案情简介
  老刘是曹县一家化工公司的职工,按说快到了退休的年纪,本该悠然自得的过好自己小日子,不料老刘最近却遇上了烦心事。
  原来,政府在进行旧城改造项目,老刘的房屋位于该项目范围内,谁知政府在征收以及补偿过程中没有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首先,政府选择的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机构是政府指定的,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差异很大。其次,政府公告的补偿价格和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告之日相同区位房地产价格。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老刘的合法权益,万般无奈之下,老刘找到了我们代理维权。
 
  维权之路
  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

  诉讼理由:1、认定事实错误。虽然原告承认其于2013年收到了评估报告,但其收到的估价报告致估价委托方函中所署日期为2013年7月9日,但被告所提交的估价报告致估价委托方函中所署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被告提交估价报告所署的时间晚于原告的,其内容与原告的估价报告相比,也缺少交待申请复核权利期限的估价师声明等内容,很显然被告对该估价报告进行了“加工”。2、程序违法。本案中被告以及到到庭接受询问的估价师主张本案估价报告所依据的比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是政府公告上确定的。这显然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
诉讼结果: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撤销了曹县人民政府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心得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结果等材料同样应当依法获取,否则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利,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