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及城中村改造

土地补偿价格过低不搬迁,县政府强制拆迁被判违法

事实概要:济宁市金乡县居民岳心玉2010年通过拆迁户的介绍找到了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陈旭峰、李岫岩两位律师.他在羊山镇有房产一处,因羊山镇风景区建设及商业开发,开发商通知他搬迁,但补偿价格过低.在岳心玉不知情的情况下,金乡县政府组织人员对他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岳心玉委托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李岫岩、陈旭峰律师代理维权.
  维权过程:经过一番立案的努力后,岳心玉诉金乡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一案依法受理.开庭前律师同当事人分析了金乡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四组证据,确定了代理思路.开庭时两律师准备充分,有充足的事实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而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拆迁现场光盘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明自己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和证据.2011年7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岳心玉房屋的强制行为违法.
  律师心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要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供证据和依据,如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诉讼中被告不能提供合法性证据也就必然导致其败诉.在整个征地拆迁维权中,除了律师最擅长的走法律程序之外,抓住良好的谈判时机,耐心巧妙指导当事人为达到合理补偿,与拆迁方进行有针对性地谈判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本案最终以双方调解而终结,当事人获得的是最大的利益满足,这才是维权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