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维权案例

宋晓梅(化名)在某县某区拥有一处260平方的老房屋,随着旧城改造的推进,宋晓梅的房屋刚好在被征收的范围内。宋晓梅很高兴,2014年,该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路和某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书》,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如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房屋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20平米以内的按照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20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房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优惠后的房价增加200每平方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但是面对这样的补偿决定,宋晓梅觉得不合理,于是通过报纸了解到居高律师事务所陈旭峰律师是专业做征收拆迁方面的律师。
 陈旭峰律师在了解详细情况以后,告诉宋晓梅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对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不得因为房屋被征收而降低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而上述的《决定书》明显不合法。于是宋晓梅决定委托陈旭峰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最后通过陈旭峰律师团队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上述的《决定书》违法。宋晓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