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吕某某诉梁山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吕某某是梁山县梁山镇某村村民。2017年梁山县人民政府征用吕某某所在村的集体土地用以建G342日凤线梁山绕城段国干线,吕某某承包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对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存在异议。2017年10月12日吕某某向梁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梁山县国省干线绕城段改建工程指挥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G342日凤线梁山绕城段占用吕某某所在的村土地的面积、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数额,补偿款发放明细。梁山县国省干线绕城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于2017年10月13日签收,没有向吕某某作书面答复,亦没有向吕某某公开吕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吕某某认为梁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予答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经过深思熟虑,吕某某决定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朋友推荐,鄢某某找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委托行政专业律师逯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2017年11月14日,吕某某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梁山县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判令梁山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公开吕某某所申请的事项。2017年12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行初315号行政判决书,依法责令被告梁山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吕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制社会,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相信法律,相信律师,让法律更好的服务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