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刘某某诉金乡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某某是金乡县羊山镇人,在村中心街开了一间门市,以此维护全家人生计。2017年7月18日,山东某建筑公司在刘某某的房屋外擅自建设围墙,阻碍了刘某某的通行道路,给刘某某正常经营和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刘某某为此与该建筑公司理论,随后该建筑公司选择报警处理。金乡县公安局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金乡县公安局就将刘某某带走,并作出金公(羊)行决字[2017]10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某某认为该建筑公司在其门市门口的水泥地上建设围墙,影响了其正常经营和日常生活,自己只是去找建筑公司理论,并未发生冲突,亦未影响建筑公司施工,金乡县公安局到现场后,在没有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就把自己带走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某不服金乡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了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行政专业律师逯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在逯律师的帮助下,刘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金乡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金公(羊)行决字[2017]109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过庭审质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29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金乡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金公(羊)行决字[2017]10981号行政处罚决定。
我们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我们全新的法制社会里,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