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刘某等诉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案

刘某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汶上县南旺镇,和其妻子杜某某住在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办事处。刘某和妻子杜某某在济宁市吴泰闸路拥有房产一套。2016年8月10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仙营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有《仙营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刘某在吴泰闸路的房产在征收范围内。
刘某认为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另外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过低,远低于目前市场的评估价值,在对刘某的房屋进行测量时数据不准确。刘某和妻子杜某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某找到了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陈律师听了刘某的陈述以后,认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建议刘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26日,刘某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济任房征补[2017]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经过庭审和质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初20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关于货币补偿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计算有误,且遗漏储藏室补偿项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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