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李某某诉桓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李某某和其姐姐李某淑住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某小区。2016年12月6日,李某淑和杨某某在杨某某的公司发生争执,李某淑的脸部受伤,并称其被杨某某殴打,作为李某淑的妹妹李某某赶到现场后,用棍球棒讲杨某某公司走廊的玻璃砸碎,杨某某报警后,桓台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录像,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016年12月28日桓台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桓公(索)行罚决字[2016]1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17年5月4日,李某某通过EMS快递向桓台县公安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桓公(索)行罚决字[2016]10049号案件中关于其的全部、完整版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处警时全部完整的录音录像和照片。2017年5月5日,桓台县公安局接到该挂号信。2017年5月23日桓台县公安局作出桓公字[]00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李某某申请获知的信息属于公安局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范围。
经过深思熟虑,李某某决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利益。在朋友的介绍下,李某某找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在李律师的帮助下,李某某向桓台县人民法院以桓台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桓台县人民法院判令撤销桓台县公安局作出的桓公政公字[2017]00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令桓台县公安局公开桓公(索)行罚决字[]10049号案件中,关于原告的全部、完整版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处警时全部完整录音录像和照片。
经过庭审和质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1行初31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被告桓台县公安局作出的桓公政公字[2017]00001号答复书,被告桓台县公安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李某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制社会,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更好的服务我们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