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韩某诉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撤销限期拆除通知案

韩某家住济南市历城区,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吕家村承包土地建设车间进行工业生产。2016年 3月18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韩某下达5319号处罚决定,责令韩某将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董家镇吕家村,限韩某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董家镇吕家村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139号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即韩某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董家镇吕家村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3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5139号处罚决定第二项。2017年4月21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向韩某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7年5月5日韩某在董家镇吕家村土地上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韩某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属于农用地,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且有营业执照,并不属于非法用地。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向自己送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程序违法。韩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韩某通过在网上查询,找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他们拥有专业的行政诉讼团队。了解了韩某的案件以后,律师事务所指派行政专业律师李律师担任韩某的诉讼代理人。
在李律师的帮助下,韩某在2017年5月3日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区分局为被告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经过庭审和质证,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12行初12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区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认定事实缺乏有效证据,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亦未履行相应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是韩某的建筑物已经被拆除,行政行为指向的标的已经不存在,故,认定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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