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韩某某诉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韩某某是济南市章丘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1999年4月1日韩某某的父亲韩某师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本村土地五亩,有效期30年。韩某某在该土地上建造养殖舍,靠养殖维持一家人生计。
2016年,中铁隧道集团济青高铁青阳隧道项目部在韩某某所在的村占地建设,强行拆除了韩某某的养殖社。同年11月,韩某某向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要求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对中铁隧道集团济青高铁青阳隧道项目部进行处罚。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只向项目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没有做出处罚。
无奈,韩某某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对其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证据不足,章丘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朋友介绍,韩某某找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听取了韩某某的陈述,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行政诉讼经验比较丰富的王律师出任韩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韩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证据太薄弱。听取了王律师的专业意见,韩某某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韩某某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程序上违法法律的规定,请求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在二审中,王律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韩某某村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同村村民窦某、韩某、李某、张某等的证人证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检控审复字[2017]1号答复函,用以证明韩某某的土地因济青高铁工程被占用事实。经过质证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行终57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指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在我们遇到凭借自己的力量解决不了的事情时,我们还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引下得到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