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执法疑难解答】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
某村现有村民260余户,在无任何批文的情况下,该村于2004年开始进行改造。截至目前,只剩下几户未搬迁。2009年7月,村民甲(未搬迁户)搬进村委会分给他的3套楼房,但却拒绝拆除老宅基地上的平房。2008年12月3日,村委会书面告知甲一周内将平房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之前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决议强制拆除甲的平房)。2008年12月9日,在甲在场的情况下,村委会组织人员将甲的平房、村北简易猪舍同时拆除。甲到公安机关报案。
【请问】
本案是否可立为侵财刑事案件(价值已达到立案标准?)如立案,处理谁?
【答复】
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的行为虽不合法,但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接报案民警应告知甲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案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