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地上附着物补偿岂能任性,强推毁树印发征地纠纷

【案件要点】
利用村委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达到霸占村民土地的目的,政府却因此能置身案件之外,使自己“不站出来而拿人土地”。
针对这种“行民交叉”案件的维权,如果不把幕后推手政府拉入到诉讼中,只是起诉村委会走民事程序,维权效果不佳。想办法把政府作为被告,才能使其走到前台,迫于压力依法做出合理的补偿。

【案情简介】
老张是乳山市河口村村民,于2002年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220亩,期限30年。随后,老张就在承包土地上栽种了梨、苹果、樱桃等果树和松树、杨树等树木。经过老张几年的精心培育,整片果园瓜繁叶茂,欣欣向荣。老张的收入也年年提高。
2013年2月,此时大部分果树正值盛果期,乳山市金岭开发区为了建设飞机配件厂,需要占用老张的果园。后经核实,乳山市政府根本没有任何征地批文、手续,属于未批先占。政府对老张承包地上的果树进行了清点,确定了补偿标准。但是补偿很低,老张和政府两次当面协商也没能达成统一协议,当然也没有获得任何补偿。
一个月后的某天清晨,村委书记带着十几名雕龙画虎的“体育健儿”,开着推土机就进入了老张的果园,强行推地、毁掉果树2万多棵,松树杨树2000多棵,良田40多亩。短短的几个小时,“公园变成了平原”,老张的果园一片狼藉,树枝树皮遍布,还未成熟的青果散落在200亩土地上。面对十几名壮汉和推土机,面对如此霸道、肆无忌惮的行径,老张一时间懵了,不知道找谁求助。邻居帮忙打了110,也没有等来人民警察。自己辛辛苦苦经营了十年的果园就这么被毁,全家人的生活失去来源。
冷静思考以后,老张想,地肯定是要不回来了,但是果树赔偿必须得要。政府原来说过给补偿,说明他们能给只是给的太少。到底每棵树依法能补偿多少?怎么想办法向政府要回来?要回来合理的补偿?老张通过网络找到了我们。了解整个案件后,我们首先向乳山市政府提出了协调申请,政府不予答复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判我方败诉后,我们接着提起了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乳山市政府找到老张协调相关补偿,老张在得到满意补偿后撤回了上诉。

【维权之路】
1、向乳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对承包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协调。
申请理由:土地被征收时,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各地级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补偿。补偿标准不符合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3号]规定,明显偏低。根据《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申请结果:逾期未答复,未协调。
2、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乳山市政府,请求其依法履行协调职责。
诉讼理由:事实同上述申请理由。另,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60日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
诉讼结果:对方答辩称,并未征收我方的土地,是河口村村委收回了我方的承包地。村委收回我方承包地的行为属于民事争议,加上乳山市并未实际征地,我方提出协调申请没有依据。法院最终认定了土地未被征收,我方与村委的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申请政府协调无依据,驳回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3、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威海市中院的判决,依法改判。
诉讼理由:同上述申请理由。
诉讼结果:上诉过程中,乳山市政府主动协调,支付了老张合理的补偿。老张撤诉,案件完结。

征地律师点评】
政府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未批先占”的情形,除了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举报以外,侵占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承包时还存在大量的民事争议。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政府利用村委会出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达到霸占村民土地的目的,而自己可以置身案件之外。
按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来看,本案确实属于民事争议,村委会违法收回承包地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当然也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手段来维权,这样被告就是村委会,政府就被排除在诉讼之外。但实际情况却是集体土地的“未批先占”,属于行政争议。我们没有走民事程序,还是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把背后“操盘手”—政府—拉入到诉讼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触动他们,迫使他们依法做出合理赔偿。如果走民事诉讼起诉村委会,则效果甚微。
当然,也可以像我们之前采取的,举报土地违法,使国土局介入案件,进行维权。这样对于我们要回补偿费来说,相当于绕了一个弯,此种方案可以作为备选。

【相关规定】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第九条第二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裁判观点】
宁津县人民政府与康延军征地补偿纠纷案
康延军所提供证据能够证实其在滨德高速项目征用土地上种植银杏树的事实,无论土地承租协议是否合法,康延军对自己种植的银杏树都享有所有权,因此康延军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诉讼。
宁津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受理协调征地补偿标准的机构公之于众,康延军无法获知具体受理部门,宁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宁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法律问题的内设机构,康延军将协调征地补偿标准申请邮寄到宁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即应视为送达给宁津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