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居高律师征收系列案件 --拆迁中的刑事犯罪问题


【事实概要】
强制拆除行为并不是简单的侵权行为,强拆方总是忽视这一点,认为大不了先拆除再给补偿吧,其实这一行为足以让一个人承受导致牢狱之灾。
石家庄刘文革,王金柱等人共同委托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陈旭峰李岫岩律师代理拆迁纠纷,在该案进行过程中发生李xx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代理受害人维权。!
【维权方案】:
拆迁维权结合刑事案件调解程序最终达成满意结果。
【办案实录】:
2009年12月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村委会同某土方工程整理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其村的旧房拆除工作。在明知被害人尚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人李xx为实现经济利益,对十三位受害人的房屋强制拆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事将拆除房屋被毁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补偿给了被害人,另某土方工程整理服务中心向法院交纳了其余被害人损失四十余万元用于赔付。该案圆满终结。
 
【办案后记】
在每一个涉及暴力拆迁维权的案件中,拆迁人涉嫌故意毁坏被拆迁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成为常态,房屋是公民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和条件,也是公民满足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生活保障,房屋如果遭到非法毁坏或丧失,公民基本的生存条件就要受到严重威胁,轻者无法遮风挡雨,重者将面临家破人亡的凄惨境地,暴力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为迅速达到迫使被拆迁人搬离房屋的目的,通常都会以毁灭或损坏被拆迁人合法财产的手段来进行威胁恐吓,加深被拆迁人的恐惧心理从而妥协服从拆迁人的指挥,拆迁人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应于刑事立案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单独从数额的角度上去认定,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只要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损毁,其价值损失应都在5000元以上,应该都符合法律关于立案追诉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被拆迁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应当积极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如以其不便参与拆迁为由,拒绝或消极应对被害人的立案请求,应当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入手,最终督促其启动刑事追诉的程序,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拆迁人惧怕刑事责任,因此其会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从来在这种压力的情况下,被害人变被动为主动,最终促成拆迁协议的圆满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