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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打赢信息公开申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开始实施了6年。作为中国法治史的一个里程碑,对于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知情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对该条例的实施和运用方面公众还还存在很多疑惑之处,今天我们就几个关键问题与读者一起探讨。
主持人:信息公开的方式与受案范围是什么?
陈旭峰: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事项中与特定公众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如与申请人有某种联系的行政许可资料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公开侵犯其权益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特定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就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主持人: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是否可以任意时间答复?
李岫岩:《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提交证据证明延长期限经过了负责人同意,或者提交证据证明其征求第三方意见所消耗的时间。这一点当事人往往会忽略,认为行政机关只要提供了答复即可。
主持人:行政机关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是否恰当?
李岫岩:不恰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申请虽然涉及第三方的权益,但公开并不损害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理应公开。
主持人:如果信息形成与信息公开条例之前,那申请人能否要求公开呢?
陈旭峰:我们认为,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发生在《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理所应当适用该法律。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行为是申请人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而并行政机关制作该信息的行为。
主持人:可以简单介绍一下信息公开案件的受理情况吗?
陈旭峰:北京市每年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占当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10%左右,其中,判决政府败诉的比例大致在13%左右,比例高于每年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查调研报告》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5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快速增长,201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中公民胜诉率仅为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