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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征地拆迁被指严重违法

国土资源部从2004年至今至少制定过三个有重大舆论影响的文件,分别是:2004年11月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2011年5月13日的《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这三个文件内容依次递进,但却各有侧 重,第一个重点在于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二个重点在于实现“同地同价”,要求各地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 制,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第三个重点在要求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而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得十分“艰难”。一群老实本份的当地村民向记者讲述了多年来当地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种种“怪异”事件:2015年6月11日,张玉新,高建民,宋其伟等十八户收到泰安市泰山区岱庙办事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责令拆除其所属违章建筑的通知, 6月19日政府组织多部门进行非法强制拆除。

  被拆迁户张玉新说:早在2005年8月份,在政府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在各自的承包地里搭建房屋进行自主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进行废品收购及加工。期间为了扩大经营,经村里同意后进行了扩建,新建了一些厂房和车间,一直使用着。2012年修建南关路时,尽管当时国家给的各项补偿都非常低,但我非常支持国家建设,与政府达成了补偿协议,征用了我的一部分土地及房屋,并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市政府占用我的土地和房屋,都与我协商,我也支持国家建设,政府从未说过或认定我的房屋及院落是违章建筑。为什么这次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就说我的房屋及院落属于违章呢?我所属的院落及房屋一直在有序,守法,规范的经营和使用中。为什么时隔两年,相同的政府会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呢?我们咨询过法律专业人士,我们的房屋不能定性于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的认定本身就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从房屋主体结构建成之日起开始计算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超过两年的,就不再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我的房屋建成已近十年时间了。再说,岱庙办事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指挥部无权认定违法建筑,且程序违法。以强拆通知的形式对我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事实上其并无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权。房屋违章建筑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政府完全可以跟我们说明为了迎审工作,我们应该怎样配合或者需要我们如何改进,而不是非法认定,以此机会来非法认定我的建筑物违法,并扣上违章建筑的帽子。难道强制拆除我的合法建筑,夷为平地之后就符合迎审标准了吗?

  记者了解到,这次的非法强拆是政府和社区达成的某些协议。岱庙办事处灌庄社区的旧村改造工作早在2000年就已经开始,已成为老大难问题,好多搬迁了八九年的村民现在还没有得到安置,一直靠租房过日子。村委与开发商非法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书,把此次拆除的18户所承包的土地以3000万元的价格在2013年就暗箱操作卖给了开发商泰安永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2013年9月前要完成土地征用并移交给泰安永鸿置业有限公司。村委现在已违约,正好借着2015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旗号,非法强拆18户房屋,征收18户所承包的土地。这样政府涉及修路征收房屋也不用给予补偿,村委正好借此机会把剩余的土地一并征收了交给泰安永鸿置业有限公司。

  村委宋洪生书记说:征地补偿价格是每亩地17000元,没有其他说法,不行就强制征地施工。但根据了解,该宗地还没有取得国土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且征地程序完全违法。

  政府在拆迁房屋的过程中,有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呢?有没有严格遵守强制拆迁的合法程序呢?有没有超越了职权?有没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为有没有给被拆迁户造成财产损失?侵犯了人身权利,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责任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全国正在掀起热潮,政府领导同志们怎么就不想想如何合情合理依法依规为老百姓办点实事呢?如此草率强行拆迁征地,是否会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否会激化老百姓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呢?这些问题都是直接拷问政府领导执政能力的关键。


                                                      山东征地律师摘录